安檢規章制度 |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于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 為維護民用航空運輸秩序,保護旅客生命財產和航空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四)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 (六)搶占座位、行李艙(架); (三)利用客票交運或者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二)弩、匕首等國家管制器具; (四)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的物品。 (二)謊報貨物、行李重量;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在危險物品中夾帶禁止配裝的物品。 七、禁止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民航正常運輸秩序的行為。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重申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來,民航航班上發生了多起充電寶引發的不安全事件,給航空運輸安全帶來安全隱患。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現將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規定重申如下: 二、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且不得超過兩個。 四、嚴禁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關于重申禁止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 為維護民航運輸秩序,保護旅客生命財產和航空器安全,根據《關于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等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民航公告〔2015〕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應當遵守的規定重申如下: 請旅客在辦理乘機手續時,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情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擔。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 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二、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并應置于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三、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于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并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攜帶。 四、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交由機組保管。 五、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布的《關于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中有關規定。 六、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后果的,責任自負。 |